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宗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被告河北太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浦江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52412876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746860322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威县洺州镇顺城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56320847-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北太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