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太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宗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被告河北太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浦江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52412876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746860322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威县洺州镇顺城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56320847-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北太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