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民初7240号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慧能大厦33号13层1304A-2室。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波,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双,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明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飞云国际12A03a。。
法定代表人:张兴中。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明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景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