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路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负责人:刘孟典,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梦,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路支行与被告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2018)苏01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2执27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