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某某、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5091250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梁金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2103938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63763375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苏011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3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的合同期内利息276250元以及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2.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831.5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3月26日依据上述(2018)苏011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苏0113执696号正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依据相同的执行依据,以要求被执行人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给付3292081.5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其依据相同的执行依据,以相同的执行请求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构成重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燕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2019)苏0113执905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董婷婷)18001589321
送达地址
本市江宁区明诚大道证大喜玛拉雅中心J座1009-1010室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壹份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罗方方送达人:王燕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2019)苏0113执894、905、906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南京***表测控有限公司、***、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学田南南苑44幢703室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壹份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罗方方送达人:王燕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