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5091250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2103938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孙建荣,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63763375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孙建荣、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的合同期内利息276250元以及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2.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孙建荣、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对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663元,减半收取15831.5元,由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孙建荣、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西奥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孙建荣、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具体为:
关于房产:2019年4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建荣名下位于南京市××区××路××东方××郡花园××单元××室、××花园××区地下车库××号车位两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8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建荣名下位于南通市××区××田××室一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关于车辆:2019年4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建荣名下车辆苏A×××××,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于2019年5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孙建荣名下车辆津H×××××,查封期限二年;
此外,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材料、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波
执行员 杜宏亮
执行员 周 洵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