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鑫耀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鑫耀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锡林郭勒盟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02民初523号
原告:锡林***鑫耀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北重庆路东逸都国际写字楼9楼。
法定代表人:徐启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锡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希办白音街滨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琴,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锡林***鑫耀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锡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锡林***鑫耀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鑫耀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申请人)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鑫耀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锡林***鑫耀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飞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