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佳登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北方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1民初3063号
原告:霸州市佳登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康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872622649。
法定代表人:徐砚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北方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城南街道辛安街6号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0769640760。
法定代表人:田新军,经理。
原告霸州市佳登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方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霸州市佳登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霸州市佳登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计21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文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一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