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003号
原告: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凝彩路26号3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5160835H。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凝彩路26号30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永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9476821T。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清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