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大家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5106号
原告:**,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祺祥,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名流印象办公楼10层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2TTW31XH(1-1)。
法定代表人:向菲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军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诗雅,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凝彩路26号(自编五栋)3003/3005/3006/3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5160835H。
法定代表人:黄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家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大家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祺祥、被告***大家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大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诗雅、被告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家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2020年12月4日。
二、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情况:原告**与被告益大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20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劳务报酬为每月劳务费2100元及加班费,劳务项目、劳务地点、劳动时间均由被告中膳公司负责及安排。
三、劳动者工作岗位:食堂工。
四、工资数额:原告**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实发工资为2020年12月3424元、2021年1月4271元、2021年2月3942.74元及2021年3月1166.67元。
五、工伤保险办理情况:被告中膳公司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六、受伤情况:2021年2月26日19时左右,原告**在花都区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内食堂上班期间,去大厅打卡下班,因大厅地面滑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至2021年3月15日,原告**休病假,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23日原告**返回单位上班。
七、住院治疗情况: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2日,原告**在湖北省应城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第12胸椎陈旧性骨折,出院医嘱建议为卧床休息4周。
八、工伤认定情况:2021年12月30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
九、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2年1月27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从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
十、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21年3月24日,原告**提出离职申请,离职原因是个人家里原因。
十一、需说明的其它事项:2022年1月10日,原告**签署赔偿协议,约定本次事故原告**产生医药费19904.35元、护理费3700元、陪护费1000元、住院补贴1300元、误工费5040元(建休4周共28天),共计30944.35元,一切处理费用支付到原告**银行账户。该协议没有被告益大家公司或被告中膳公司的签字或盖章。2022年1月11日,被告益大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5040元。2022年1月12日,被告益大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25904.35元。
十二、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种类及金额: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92元/月×60%×9个月=55576.8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92元/月×60%×2个月=12350.4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3500元/月×5个月-5040元-1166.67元=11293.33元。4、鉴定费390元。
十三、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2月23日。
十四、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益大家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8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5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56元。2、被申请人益大家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0元。3、被申请人益大家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90元。4、被申请人益大家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5、被申请人中膳公司对上述第1、2、3、4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仲裁结果: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穗花劳人仲案不(2022)1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十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益大家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8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5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56元。2、判令被告益大家公司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0元。3、判令被告益大家公司向原告**支付鉴定费390元。4、依法判令被告益大家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5、被告中膳公司对上述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与被告益大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但原告**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益大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益大家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35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293.33元及鉴定费390元。另,因原告**超过退休年龄,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56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自行离职且双方之间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其主张经济补偿金35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中膳公司连带责任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中膳公司对被告益大家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家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35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293.33元及鉴定费3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家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赖秋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婉斌
许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