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03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凝彩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勇,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