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9802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98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678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联盟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678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静
书记员 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