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6175号
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静
书记员 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