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3577号
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新开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窦庆志,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茶淀葡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孟家瞿卩村。
法定代表人:庄奎成,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茶淀葡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