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4613号
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新开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窦庆志,总经理。
被告:***,女,69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43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