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2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新开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照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照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4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