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7620号 原告:***,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新开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