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2202号
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窦庆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新区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计2,513元,由天津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