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59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永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永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