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特力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刘永红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
执复8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麻晓华,男,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磊,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雄,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复议申请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塔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3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雁塔法院查明,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张绍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雁民初字第0257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6000元。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院已从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上执行了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后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2015)陕民提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遂向该院申请执行回转,期间,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1月7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以60万元转让与***,***遂向该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雁塔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陕011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还款承诺书》,但***、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承诺期限履行,雁塔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对***作出《限制消费令》,现已解除了对***的限高措施。
雁塔法院认为,该院于2017年3月29日已作出(2017)陕011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后未申请复议,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的申请执行人资格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另,该院已解除了对***的限高措施,该执行行为亦不存在。故***、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回转中融荣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于法无据,应当依法撤销,请求撤销雁塔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3执异17号执行裁定,即撤销***的申请执行人资格。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雁塔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雁塔法院经审查作出(2017)陕0113执异17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后未申请复议,故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此后对***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资格提出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雁塔法院(2019)陕0113执异1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     森
审 判 员    黄 金 华
审 判 员    甄     哲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樊洲
                     书记员 杜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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