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异17号
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荣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融荣公司与申请人***于2017年1月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融荣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与***,***有权依照本协议在雁塔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申请人变更手续等。2017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融荣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该公司已将本案全部债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情形符合该条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斌昌
审判员 李玉生
审判员 杨李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