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特力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执86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融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提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双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提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账户,该账户余额不足,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条件。本院通过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车辆。嗣后,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在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陕西亚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014974.03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2014974.03元。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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