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初557号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7幢3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UFT14。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周平,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泛在时代教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2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4817800C。
法定代表人:任岩。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泛在时代教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光英
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佳
书 记 员 杨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