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6269号
原告:徐州青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博爱大厦1-939室。
法定代表人:宋金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叶青,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泛在时代教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2号9层。
法定代表人:任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青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泛在时代教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青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青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青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青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