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8995号
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建材大厦1216室。
法定代表人:*培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捷达路5号C区3门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