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2民初8439号
原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捷达路5号C区3门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7505130N。
法定代表人:郭大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文,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副楼(D座)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法定代表人:刘慧永,董事长。
原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建公司立即支付世达公司工程款930000元;2.诉讼费由中建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世达公司增加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建公司立即支付世达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0127元(计算方式为:以9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6日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共计308天)。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世达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由世达公司承包“海教园02-19地块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的劳务工程,合同约定价款为930000元。现工程全部竣工,但中建公司拒绝与世达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中建公司至今尚欠世达公司工程款930000元,世达公司认为中建公司应依约给付全部工程款,故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世达公司增加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七项付款方式的规定,中建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6日给付世达公司工程款,现中建公司逾期付款已超过10个月,故应给付世达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中建公司未作答辩。
世达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中建公司承包建设单位天津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涉案工程,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程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证据二: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份,证明世达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世达公司分包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工程价款约定总价包干93000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证据三:材料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施工劳务队伍结算书原件七份,证明世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并经中建公司验收结算,买卖合同签订时,中建公司负责工程施工的委托代理人系中建公司经理宋志朋,宋志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签署相关文书的行为系代理中建公司的行为,中建公司应对宋志朋的代理行为负责,中建公司应支付工程款。
证据四:对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2019年6月30日,天津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公司确认已向中建公司付款,该付款行为亦证明世达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且通过验收。
证据五:工程项目移交表复印件六页,证明世达公司按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已于2019年5月25日由天津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合格。
证据六: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证明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七项付款方式第8条约定,中建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6日向世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现中建公司已逾期10个月,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世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127元。
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三中的材料买卖合同、证据四、证据五均系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二、证据三中的施工劳务队伍结算书、证据六,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可以证明世达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结算以及开具发票的事实。
本院依世达公司申请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调取了世达公司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1200182130,号码为00852647)的抵扣情况,该局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及发票认证查询网页打印件一份。世达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认为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世达公司已经将发票提供给中建公司,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世达公司(乙方)与中建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世达公司分包中建公司承包的海教园02-19地块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工程价款采取总价包干形式,总价为930000元;工期为44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函件为准;乙方应在每月30日或者31日填报工程量完成清单及统计出施工人员工资发放表,报予甲方,甲方在工资发放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于10日内拨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业主与监理公司和甲方验收质量合格并签订《结算承诺书》后,支付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完工工程量的90%;双方共同确认结算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已付清民工工资证明及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的申请报告及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本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以上付款需乙方提前3日提供合法的等额正规发票及收款收据后支付,否则支付期限顺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世达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劳务施工。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双方就油工、瓦工、水电等不同种类的劳务费用进行了多次结算,,结算总价款为930279.49元。2018年10月23日,世达公司向中建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建公司未向世达公司支付工程款,故世达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世达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世达公司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后,双方结算确定工程款为930279.49元,但世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总价930000元向中建公司主张工程款,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该930000元工程款中包括质保金46500元,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因世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质保期已超过一年,故世达公司主张的该部分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剩余的工程款8835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一节,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中建公司应在收到世达公司的付款申请报告及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结算价款的95%,因世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中建公司提交上述文件的时间,结算单上亦未载明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故世达公司主张自2018年10月26日起算逾期利息,依据不足;本院酌情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逾期利息,即以883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世达公司诉请中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中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3500元;
二、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455.39元(计算方式为:以883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
三、驳回原告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1元,减半收取计680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00.50元,由天津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0.50元,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道 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司马守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