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81民初56号
原告:辽宁中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西城街道西郊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张屯乡本街。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电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中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辽宁中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