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1民初7042号
原告:沈阳市宏昌新型材料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官立堡村。
经营者:***,系该厂厂长。
被告:**,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叁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金山卜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宏昌新型材料厂与被告**、辽宁叁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闻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