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保393号
申请人: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118561049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投生态环境治理(黑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BQTLTM07),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投生态环境治理(黑龙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434,36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32102111300XX000008)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能投生态环境治理(黑龙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34,36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