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66号。 负责人:***,该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能投生态环境治理(黑龙江)有限公司、大有国联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1民初3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22年6月28日签订的委托协议第二条中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对哈尔滨市阿城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对矿山土地进行清查、对矿山地形进行测量、对矿山进行勘察、对矿山治理编制预算。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的四个委托事项,也就是工作内容必须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废弃矿山才能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原被告双方诉争的特征性义务为给付货币,“争议标的”应当理解为合同义务,不能等同于诉讼请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承担合同责任的声明,针对的是违反约定义务形成的责任。违反非货币义务形成的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请求均为货币给付性质,如果将“争议标的”扩张理解为诉讼请求,将导致违反非货币义务形成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还有纠纷,法院实体审查的内容并不是单纯的给付货币。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可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仅在案涉《土地清查、地形图测量、勘察、设计任务委托书》中约定对哈尔滨市阿城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土地清查等工作,应属约定不明。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还有纠纷,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伸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