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2民初6937号 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黄家居民委。 负责人:***。 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