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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公司、辽宁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民特52号 申请人:镇江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镇江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镇江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镇江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