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2972号
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南关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11856104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朗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庄打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QDN6C0R.
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告大连朗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