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22财保21号之一 申请人: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村北三家子**1-1。 法定代表人:石金财,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金额230000元),石金财、**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本溪县权证号为:房权证jcz字第**的房屋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石金财、***共有的位于本溪县权证号为:房房权证jcz字第**房屋,该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抵押及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期限为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8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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