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4501号
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世纪大道北侧***路以东绿地城48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468734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系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恒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和平区绥化西街19-1号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UKARA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94129158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鞍山综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三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3289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鞍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三道街10栋11层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MA0YPL84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恒谊置业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综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鞍山**机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经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苏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璐
书 记 员 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