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民初625号
起诉人: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桥北路百花园菊花苑6幢201。
法定代表人:麦重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月19日,本院收到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城市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新城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刘进迅速支付拖欠新城市公司的工程款128000元和利息56320元。事实和理由:新城市公司和刘进就承建肇庆进达投资有限公司兴建的云浮市佛山产业转移工业园进达中源(云浮)有限公司厂房桩基础工程,刘进拖欠了新城市公司部分工程款,并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内容确认刘进尚欠新城市公司工程款128000元,同时,承诺欠款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到期后,刘进一直未还,无奈,新城市公司只好委托律师在2016年6月10日向刘进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告诫刘进的违约行为和后果,然而,刘进至今不予理会,特此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地点不在本院辖区,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伍凤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小青
书 记 员 刘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