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26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北路百花园菊花苑6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工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被其他法院另案拍(变)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