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肇仲案字第6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德庆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德庆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统一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德庆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由德庆县人民法院执行肇庆仲裁委员会(2015)肇仲字第62号裁决书。
二、本院的(2016)粤12执213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本裁定书由德庆县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