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民辖终296号
上诉人大连大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3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连大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即大连人民法院。案涉工程相关诉讼均是在大连人民法院进行管理审查,(2017)辽0293民初485号民事调解处理三方工程款给付纠纷,正在审理的(2020)辽0293民初397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尚在审理。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地点在大连市龙头产业园,大连市龙头产业园已划归旅顺口区全面管理,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凯
审 判 员 安 静
审 判 员 苍 琦
法官助理 鹿传亮
书 记 员 李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