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88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29层A、B、C、D、E号21层C号。
负责人武忠旭,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大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霞,系该公司负责人。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吴桥路16号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学和,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云丽,女,195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家远,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田晓海,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执行人刘闯,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大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学和、***、王云丽、刘家远、刘晓霞、田晓海、刘闯、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2019)辽0202民初67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2021年7月6日,本院依法委托大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吴桥路16号25处厂房和土地证号为大国用(2015)第06042号土地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经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以及变卖程序后,上述财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保留价人民币30,962,512元接受该财产抵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抵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吴桥路16号25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002167、2015002168、2015002169、2015002170、2015002171、2015002172、2015002173、2015002174、2015002175、2015002176、2015002177、2015002178、2015002179、2015002180、2015002181、2015002182、2015002183、2015002184、2015000524、2015000525、2015000526、2015000527、2015000528、2015000529、2015000530)和土地证号为大国用(2015)第06042号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30,962,51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中抵偿本案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5,099,253.42元,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今桥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梁超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晓鲁
书 记 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