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运河山庄老年疗养院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404民初1524号
原告: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娟,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旭枫,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运河山庄老年疗养院。
法定代表人张x,该院理事长。
被告:常州御驾亲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xx。
被告:王xx。
被告:张x。
被告:薛xx。
被告:王x。
被告:方x。
被告:高x。
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旭枫,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港建筑公司)、常州市运河山庄老年疗养院(以下简称运河山庄)、常州御驾亲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驾亲征公司)、张xx、王xx、张x、薛xx、王x、方x、高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娟及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旭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北港建筑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220万元,及承担此款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6000元;其余被告对北港建筑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5日,北港建筑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运河山庄、御驾亲征公司、张xx、王xx、张x、薛xx、王x、方x、高x为原告的担保的提供反担保,北港建筑公司向原告交纳了保证金80万元。后因北港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江苏银行要求原告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于2016年5月18日为被告建筑公司代偿本息4019048.68元,北港建筑公司仅以转账形式归还原告代偿利息部分及100万元本金,保证人未承担反担保责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众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及所主张的款项金额均属实,但被告北港建筑公司贷款是用于运河山庄疗养院的建设,而运河山庄老年养老院是一个民办非企业非盈利的公益机构,投资方有钟楼开发区管委会、钟楼区政府及个人,现在政府投资没有完全到位,作为北港建筑公司以及运河山庄正在和政府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归还时间;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被告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北港建筑公司因向江苏银行贷款,于2015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北港建筑公司向江苏银行的借款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在履行保证义务代北港建筑公司清偿债务后,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北港建筑公司归还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与江苏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北港建筑公司向江苏银行的借款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运河山庄、御驾亲征公司及高x各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各一份,另与张xx、王xx及张x、薛xx、王x、方x各签订反担保担保合同一份,上述合同约定由运河山庄、御驾亲征公司、张xx、王xx、张x、薛xx、王x、方x、高x为原告在江苏银行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告因按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所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债权、该债权自形成之日起至实际获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6年5月16日,因北港建筑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江苏银行向原告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同年5月18日,原告代北港建筑公司向江苏银行偿还贷款本息4019048.68元。后北港建筑公司仅向原告归还部分代偿款,尚欠220万元。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6000元。
上述事实,有委托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代偿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北港建筑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及与运河山庄、御驾亲征公司、张xx、王xx、张x、薛xx、王x、方x、高x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双方对北港建筑公司尚欠原告代偿款22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北港建筑公司理应支付原告此款,并按约定承担自代偿之日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运河山庄、御驾亲征公司、张xx、王xx、张x、薛xx、王x、方x、高x亦应按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港建筑公司追偿。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告代偿之后实现追偿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众被告负担,故原告要求众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66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2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常州市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66000元。
三、被告常州市运河山庄老年疗养院、常州御驾亲征置业有限公司、张xx、王xx、张x、薛xx、王x、方x、高x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常州市运河山庄老年疗养院、常州御驾亲征置业有限公司、张xx、王xx、张x、薛xx、王x、方x、高x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28元(原告已预交),由众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金霞
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
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