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牛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执24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王广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1183662716657P,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平爱华,女,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系***妻子。
被执行人:牛超,女,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牛燕,女,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平爱华、牛超、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20000000元及延迟履行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82执24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施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