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财保52号
申请人:镇江星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焦湾村(镇江市谏壁橡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2279813B。
法定代表人:尹维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洪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30090538C。
法定代表人:王广经。
申请人镇江星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镇江星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镇江星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先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景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