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增古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增古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
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增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285563.84元,并承担执行费8468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已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
二、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19年7月1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敬东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