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2844号
原告: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中奇花园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395756。
法定代表人:徐刚,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百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纬二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B2027K。
法定代表人:朱海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5元,已减半收取152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胜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