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8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申请执行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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