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道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1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道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七路与龙苑路交汇处中爱花园办公楼**-0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城建大楼iv>
法定代表人:林雄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全,广东全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恒道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协公司)、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鼎湖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2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3日已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又不提出免交、减交或者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免交、减交或者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依法交纳上诉费,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伍芹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