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破申16号
申请人:江苏宝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1-9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10号国发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2020年6月,申请人江苏宝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宝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宝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宝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徐 欣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