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林、肇庆市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民终7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樑,均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肇庆市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江滨东路5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建筑公司)、一审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英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2012年4月1日由***、***、***、***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反映上述五人存在合伙投资案涉鱼塘及土地。2015年12月31日,上述五人签订《股权会决议》,同意***将其在案涉养殖场份额转让给***。而一审判决对上述五人合伙关系予以否定且对案涉养殖场的全部补偿款作出处理,该处理与***、***和***存在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对上述三人予以追加及查明是否存在合伙的事实。一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2.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吴文
审判员何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