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穆盛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穆盛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1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负责人:马迁,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穆盛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穆盛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由于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不符合指定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762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6)豫0191执3734号】不予指定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