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1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负责人:马迁,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穆盛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穆盛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由于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不符合指定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762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6)豫0191执3734号】不予指定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