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震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穆盛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震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14层1401号-14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穆盛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175号院1号楼1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茜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震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穆盛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晔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